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新的可再生能源法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增加了对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规划的规定,并确立了全额保障性收购这一重要制度。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由于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
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还明确,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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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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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设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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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全国人大代表和各级地方人大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议。
汪光焘说,随着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如规划目标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家和地方规划间缺乏相互衔接。汪光焘介绍说,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不仅成为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在国际上也产生了积极良好的影响。
草案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